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的房产处理按以下规则执行。
双方先就该不动产的归属协商处理。
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后续贷款,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补偿数额计算按固定公式执行。公式为应补偿数额等于共同还贷总额除以总购房成本,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值,最后乘以百分之五十。总购房成本包含首付款、已还贷款本息、未还贷款本息三部分的总和。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类房产一般均等分割,分割份额会结合出资来源、婚龄长短等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