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触犯该条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处罚。
现有生效立法解释明确,以下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范畴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涉相关罪名的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发生的全部情节,咨询对应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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