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如果女方明确提出不愿结婚,双方只能走分手流程,男方不能用任何手段强迫对方领证,法律里的婚姻自由原则是底线,不管之前谈了多久、付出了多少感情,结婚这件事必须双方完全自愿才行。
涉及到钱的部分不用一概而论,要先理清楚每一笔钱的性质再对应处理。当初为了结婚给出去的彩礼,只要两个人没去民政局办结婚登记,男方完全可以要求女方把彩礼退回来,去法院起诉的话也会得到支持。还有那些明显以结婚为前提送的大额财物,比如直接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是价值很高的名贵首饰,这些东西不算日常谈恋爱的普通馈赠,要是双方谈不拢返还的事,法院通常会认定这属于附带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在婚约解除了,对方理所应当要返还。
至于平时约会吃饭的共同消费,还有节日里发的小额红包、送的平价小礼物,这类支出一旦分手基本不能要回。但要是转账的时候明确备注了是借款,哪怕这笔钱是在恋爱期间转的,也能按照普通借贷的规则要求对方还钱。
遇到这类事最好先试着双方坐下来协商,真的谈不拢的话,男方可以直接去女方常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这类返还彩礼的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从两个人正式确定分手、婚约解除的那天开始计算。之前留存的所有转账截图、付款凭证、聊天沟通记录都别随手删掉,这些东西能直接证明每一笔钱的实际用途和给付背景,是打官司时最关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