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证据材料对应的提交行为,属于骗取赔偿款的诈骗类行为。
对应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具体涵盖三类。一是仅存在私人签字,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二是孤立的收入类证明,没有配套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形成完整佐证链条。三是未附带单位负责人或证明出具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对应证据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形,包含两类常见表现。一是主张的误工时长远超合理范畴,提出的收入标准明显高于对应行业平均水平,同时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二是虚构原本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伪造各类收入证明,以此向事故责任方索要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
对应提交程序不合法的情形,指两类不符合诉讼流程的情况。一是相关证明材料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二是提交的证明材料未经过法定的法庭质证环节。
固定该类骗取赔偿款行为的证据,可通过三类法定操作实现。要求对方补充提交对应时段的个人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向法院申请通知出具涉案证明的负责人出庭,接受当庭质询。直接向法院提交调取申请,由法院依法调取对方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