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陪审人员,还有记录庭审流程的书记员,都要在离婚判决书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文书最后还要盖上对应法院的公章。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文书生效前置条件,缺了任何一项都不能算作具备完整司法效力的正式判决。
2、拿到文书的离婚双方不需要直接在判决书的页面上签自己的名字。这类文书是法院独立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则出具的官方结论,双方要完成的流程是领取文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只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收到了这份判决即可。
3、要是遇到其中一方不愿意配合领取,也不肯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通过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完成流程,或者在官方公示渠道发布送达公告,走完法定流程之后判决照样会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
现在行业内也在逐步细化离婚类裁判文书的署名公示规则,未来普通民众查询相关文书的效力核验路径会更清晰,也能进一步减少当事人因为不了解签字规则产生的不必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