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银行理财产品的处理核心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购买资金的来源性质,即该理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二是理财产品本身的类型,即是否可提前赎回。
确认理财产品的财产性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理财产品用婚后收入比如工资、经营收益等购买的,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购买资金是一方的婚前个人存款,或是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该理财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结合产品类型确定具体分割方式。
可提前赎回的产品比如活期理财、部分开放式理财,操作流程简便。双方可协商赎回理财产品,将赎回后的本金加收益现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一方希望保留该理财的,计算当前市值后,由持有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补偿款。
有固定期限、不可提前赎回的产品比如定期理财、封闭式理财,无法强行赎回,实践中采用两种处理方式。双方约定等待理财产品到期,再对本金和产生的收益进行平分。离婚时双方就该笔未到期理财的当前价值协商一致,由持有理财的一方按照协商价值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现金补偿。
分割银行理财的本质是分割投资性财产。
提供购买理财的银行卡流水,证明资金来源是婚前还是婚后。
查询该理财产品当前的最新市值或者预期收益,作为分割的基准。
产品未到期时,双方协商确定都能接受的折价方案,减少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的,法院按照前述原则,判决该理财归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理财价值一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