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相关申请需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对应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定上诉,也不得就同一事项另行起诉。
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特殊形态,基础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应时限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需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针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裁定作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正常应诉答辩的,视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具备管辖权。该认定存在例外情形,即案件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不适用前述推定规则。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管辖权异议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材料中需明确载明异议的具体理由,比如案件不属于当前受理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案件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等。
小额诉讼案件大多由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类型多为事实清楚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多针对地域管辖事项提出,对应的级别管辖规则基本为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