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事纠纷官司时,不少当事人会碰到法院收了材料排好开庭时间,突然通知要把案子转到其他法院的情况,这背后对应的就是诉讼程序里的移送管辖规则。普通人不用死抠生硬的法条表述,先记好最基础的处理逻辑,你去起诉的法院要是明确查出来自己没资格管这个案子,必须直接把整套材料转到确实有受理资格的法院,接材料的法院不能随便推出去不收。要是接了材料的法院也觉得自己没资格管,绝对不能再私下转去别的法院,得找两家法院共同的上级来指定最终受理的法院。
碰到好几个法院都有资格管同一个案子的情况,谁最先完成立案手续,谁就得攥住案子不能往外推,没立案的法院查到别家已经先立了案,就不能再重复收材料立案。要是立完案之后才发现别的有资格的法院更早立了案,就得走正式的裁定手续把案子移给最先立案的那家。
哪怕你起诉之后当地行政区域划界调整了,原本有受理资格的法院也不能借着区划变动的由头,把案子甩给区划调整之后按理有管辖权的新对应法院。要是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实体审理通知,全程参与了庭审答辩流程,明知道这家法院按理没资格管,却始终没提过管辖方面的不同意见,就算是默认接受这家法院的审理安排,后续案子就不用再转走,直接由当前法院走完全部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