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庭的夫妻共同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很多人没意识到这种操作可能埋下隐患。一旦登记产权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子挂出去售卖,买房的人能不能顺顺当当拿到房屋产权,直接适用民法典针对无权处分场景下的善意取得规则判定就行。
日常房产交易里,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示的登记簿信息是买房人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如果登记簿上只显示卖房人单独享有房屋产权,买房人基于公示信息产生的信赖通常会被法律认可。要是登记簿上明确标注房屋为夫妻共有状态,买房人却没要求卖房人拿出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直接签合同付款,就没法被认定为不知情的善意主体。
交易对价的判定也没有绝对精准的数值标尺,只要结合同地段同户型近期的市场成交价浮动区间,没有出现远低于行情价的甩卖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价格合理。
哪怕前面两个条件全部满足,只要双方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流程,买房人就没法靠善意取得拿到房屋的完整产权。
三个条件全部达标时,买房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知情的配偶没法要求对方退房,只能向私自卖房的另一半索要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但凡有一个条件没满足,不知情的配偶都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回自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