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签离婚协议时,会想当然加一些看似能保障自身权益的条款,实际上这些条款从法律层面根本站不住脚。
比如有人会在协议里写,离婚后对方3年内不能再婚,或者再婚之后不准再生孩子,这些条款完全违反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婚姻自由与生育权,写了也是白纸一张。还有的人为了争口气,约定带孩子的一方永远不能让另一方来看孩子,可探望权不只是父母的法定权利,更是帮孩子维持完整亲情、保障身心健康的必要安排,这类直接剥夺对方探望权的约定,本质上是在损害孩子的合法利益,自然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有些夫妻为了省事或者赌气,会约定孩子完全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一分钱抚养费都不用出,但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硬性法定义务,不是两个人私下说好就能免除的,这类把抚养义务全推给一方的约定,同样会因为损害孩子的权益而无效。还有人分割财产时手伸得太长,把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一方父母存的存款都拿出来当夫妻共同财产分,这些财产根本不属于你们夫妻二人,你们没有资格私自处分,这部分分割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也有不少人把婚姻当成可以附条件的交易,约定离婚后半年内不准复婚,或是想复婚就得先满足把全部财产转到孩子名下这类条件,本质上还是在限制他人的婚姻自由,和限制再婚的条款一样,都属于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无效内容。还有些人想借离婚躲债,协商好所有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欠的钱全由另一方来还,以为这样就能让债主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实际上只要债主能证明你们是故意用这种方式逃债,就可以依法要求撤销你们的财产约定,这份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内容根本没法用来对抗债主的合法追偿。
最后要提醒的是,离婚协议里某几条无效,不会影响剩下合法条款的效力。要是双方因为条款效力起了纠纷,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效力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