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时,已签署的协议可申请撤销。
民法典中有明确条文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职场中劳动者主张被迫签署的自愿协议无效或撤销,要满足两项核心条件。
有充分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行为。用人单位以降薪、调岗、辞退、不办理离职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等相要挟,且该要挟足以使普通劳动者陷入恐惧、违背真实意愿签署协议。
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协议将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仅以“签署时不情愿、怕麻烦”为由主张被迫签署,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举证时需提供录音、聊天记录、书面通知、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及与签署协议的因果关系。
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协议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即便不存在胁迫,也可直接主张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