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也不等同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公平原则给困难方的临时性救助,不存在谁对谁错的追责属性,仅针对离婚后确实陷入生存困境的一方设置。
申请经济帮助的核心判定标准为双方实际状态,主张帮助的一方必须存在实实在在的生活难处,比如没有稳定收入、名下无任何可供居住的房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时支付帮助的一方要有对应的经济承担能力,双方都无困难或者支付方本身自顾不暇的情况下,该规则无法适用。
常见的实操给付路径有三类。第一类是一次性打款补偿,具体金额优先由双方自行商量谈妥,谈不拢的话法院会参照当地日常消费水准、主张方的实际必要开支、支付方的收入财产情况酌情判定。第二类是住房相关帮扶,主张方无房落脚的,可以约定设置固定期限的房屋居住权,也可以由支付方承担部分租房补贴。第三类是分期支付,支付方当下资金周转受限的,双方可以明确每期给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节点,按约定分批履行。
双方可以先把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金额、时长全部谈妥,落实到书面离婚协议里,办理离婚登记时同步提交备案。要是协商始终达不成一致,困难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直接提出经济帮助的诉求,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