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听过出轨这个词,但真到自己遇上相关纠纷要举证维权的时候才发现,现行法律里其实没有给这个行为下过明确的官方定义。司法实践里大家默认的出轨,指的就是夫妻俩人还没办离婚手续的婚姻存续阶段,其中一方和婚外的异性发展了不正当的交往关系,直接违反了法律明确要求的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的基本义务。
最常见的一类是通奸,也就是偶尔和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大家常说的一夜情就属于这类,也包括有的人长期偷偷和同一个婚外异性保持性关系,但从来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自居,更没有长期固定住在一起。
比通奸情节更严重的是和他人同居,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明确规定,就是有配偶的一方和婚外异性,不对外以夫妻名义,却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种属于法律明确列明的离婚过错情形,真能拿出实锤证据的话,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还有一些没到发生性关系程度的行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出轨。比如长期和婚外异性发大量露骨的暧昧消息、拍尺度远超普通朋友的亲密照片,频繁被拍到俩人一同进出私人居所等私密场所,或是瞒着配偶给婚外异性转大额钱款、送贵重礼物,只要能拿出完整证据链证明俩人的关系完全超出正常社交边界,法官也可能参考这些情况认定存在违背忠实义务的出轨行为。
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抓到对方出轨就能拿到高额赔偿,其实不对。大部分普通出轨行为更多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只有达到同居这类法定情节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哪怕只是普通出轨被认定,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也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给无过错方更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