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以为但凡和合同相关的不配合行为都能直接按违约追责,很多时候这类阻碍生效的动作,根本达不到违约的认定标准,大概率只能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违约的核心前提是合同已经合法生效,只有合同正式具备法律约束力之后,当事方不遵守里面白纸黑字的约定,才会触发违约责任。要是合同本身还没走完所有生效流程,约定的各项权责还没开始产生强制约束效果,自然没有认定违约的基础。
生活里常见的恶意卡合同生效条件,故意拖着不办审批登记这些行为,本质是违背了交易里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了自身私利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生效条件落地的,直接视为条件已经达成。要是这类恶意操作直接导致合同彻底没法生效,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做出阻碍行为的一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付对方基于信任能正常履约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
少数情况里如果合同提前把配合办审批登记这类促成生效的动作,明确列为了合同正式生效前就必须履行的义务,那阻碍行为就会同时触发两类责任的竞合,受损方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