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产品的立案标准,对应不同情形匹配不同罪名。
生产、销售类主体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三种情况满足任意一种即可立案追诉。
实际销售金额满五万元,全部尚未销售的情形下货值金额满十五万元。
实际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加上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总和满十五万元。
这类情形对应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判定依据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应规定中涉及伪劣产品的部分。
行为人明确知晓所售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对应的销售行为。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类情形对应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判定依据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对应意见。
实际案件处理中,需结合产品具体类型、涉案全部金额、实际情节,匹配对应法律文件完成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