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申请,把相关被执行人拉入信用惩戒的特殊名单,同时限制对方日常出行、高消费以及所有超出基本生活或正常经营需求的消费行为,倒逼对方尽快承担对应义务。
2、法院经过核查确认被执行人当下没有足够资产覆盖履行义务的,可直接出具暂停执行的文书,后续等被执行人重新获得可支配资产、恢复履行条件后,再重启执行流程。要是经过多轮核查确认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的文书,之后申请执行人只要找到对方新的可执行财产线索,随时都能提交申请重启执行,不会受到普通时间时效的约束。这类执行机制的调整,本质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兼顾执行刚性和执行灵活性,未来随着财产查控网络的进一步覆盖,这类终本案件的后续激活效率还会持续提升。
3、要是被执行人本身属于生活极度困难,完全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同时还失去了自主劳动的能力,确实没有任何履约可能性的,法院可以直接出具文书彻底结束整个执行流程。
4、一旦查实被执行人明明有足够履行义务的资产,却刻意隐瞒、转移财产拒绝配合执行,情节严重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犯罪标准的,会直接启动对应的刑事追责程序。
5、申请执行人本身也可以主动通过合法渠道摸排被执行人对外持有的别人欠他的钱、各类投资分红、劳务薪资等各类隐形财产线索,整理后提交给执行法院,借助公权力的查控力量推进执行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