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核心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对应的损失主张,只能覆盖缔约过程中,因对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比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泄露商业秘密等,自身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合同能成立生效,最终因对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产生的实际支出。可主张的具体项目包含三类。一类是缔约阶段产生的直接费用,比如差旅费、勘察设计费、咨询费。一类是为后续履行合同提前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仓储费、原材料采购定金损失。还有一类是对应前两类费用的利息损失,以及有充分证据支撑的错失其他交易机会的合理损失。
索赔金额存在明确上限。所有信赖利益相关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有效履行后,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全部履行利益,避免赔偿范围不当扩大。
索赔时需要满足对应的举证要求。主张方要提供三类材料。第一是对方存在明确缔约过失行为的证据。第二是自身实际产生对应损失的凭证。第三是损失结果和对方的过失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同时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如果双方都存在缔约过失,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对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