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哀。酒后死亡能否追责、向谁追责,关键看死亡经过和各方有无过错,不能一概而论。
一、同饮人是否担责
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本身不产生赔偿责任,但若存在以下情形,同饮人可能依《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强迫性劝酒、以"不喝不够朋友"等方式灌酒;明知对方身体不宜饮酒或已明显醉酒仍继续劝酒;酒后未劝阻其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对已醉酒失去自理能力的人未尽护送、通知家属或送医义务。责任通常是按份的,法院会结合各人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划分比例。
二、场所经营者
若饮酒发生在饭店、酒吧、KTV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依《民法典》第1198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发现顾客严重醉酒未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的,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死者自身
死者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和身体状况最了解,通常自担主要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四、证据与时效
建议尽快固定:酒局参与人员及座位情况、点酒和敬酒过程的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转账凭证、医院抢救记录、死亡原因证明(是否尸检)。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需要判断具体责任,请补充:饮酒地点、在场几人、有无劝酒、死者是否驾车、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的原因、是否已尸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