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三类办案主体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对应情形的第一类,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对应情形的第二类,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判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新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对应情形的第三类,适用人群为有严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是处于怀孕阶段、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前提同样是采取该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
对应情形的第四类,是前期羁押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对应的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确有必要采用取保候审衔接后续流程的情况。
所有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地实施。
符合对应条件的相关人员,可由本人、近亲属或是委托的辩护律师,向对应的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答复,准许的会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