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法律上称为同居关系。
【法律定性】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共同生活但未登记,互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相互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实务建议】第一,子女抚养不受影响,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探视与抚养纠纷可按子女抚养规定处理。第二,同居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共同所得按一般共有分割,建议保留出资凭证。第三,若想获得婚姻法律保护,应及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