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婚前就通过他人代持,入股了一家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等到离婚分割财产时,很容易把股权相关的增值直接当成共同财产分割,实际上这类情况得先区分增值的具体类型,再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来处理。
这里说的自然增值,指的是完全因为市场行情变好、整个行业经营环境转暖这类和夫妻双方劳动投入没关系的外部因素,带来的股权价值上涨。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的相关规定,这类自然增值本身也属于投资收益的范畴,只要完全没有掺杂婚后的主动管理动作,就直接归持股的隐名方个人所有。但如果婚后持股的一方或者双方都花了时间精力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重大决策,这类主动投入带来的价值提升,就属于民法典里明确的经营所得,要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哪怕当初是用代持的方式持有股权,也不会改变上面的认定规则,隐名股东的实际权益还是按照同样的标准判断。只是隐名方得先走显名的法定程序,先把自己的股东身份在工商层面确认清楚,再处理增值部分的分割。
实际处理的时候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增值部分的价值,协商谈不拢的话,可以申请对对应股权做评估,也可以走拍卖程序,就最后拿到的价款来做分割。还要注意,当初用婚前个人财产入股换来的代持股权本身,始终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延续自动转化,只是婚后实际拿到或者已经确定能拿到的公司分红,是实打实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有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