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公诉环节,办案机关必然会依法告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进程,不会跳过嫌疑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开展传唤动作时,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传唤证,不得通过口头随意传唤限制人身自由。
普通案件的传唤持续时长不能超过12小时,要是涉及情节严重、取证难度大的重大复杂案件,也必须把时长控制在24小时以内,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关押涉案人员。
法院收到检察院移送的公诉案件后,会先敲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最晚在正式开庭前十天,把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到被告人和对应的辩护人手里面。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主审的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围绕办案人员回避、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这些和审判直接相关的事项,当面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意见。
法院敲定最终开庭日期后,会把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告知检察院,同时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也同步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庭审翻译人员,所有传票和相关通知书最晚要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对应人员。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还要在开庭前三日提前公示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庭前活动的全部过程都要形成完整笔录,由参与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共同签字确认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