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符合对应条件的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计算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封顶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医疗补助费仅适用于工伤医疗之外的情形。员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标准按该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确定。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后续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