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提交过离婚登记申请的当事人,对后续流程的认知存在不少误区,以为走完申请流程就等于离完婚,其实哪怕度过了第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只要没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去领离婚证,之前的整套申请流程就全部失效,两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完整保护,不存在已经事实离婚的说法。这是民法典里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下离婚申请材料,给当事人出具受理回执的当天开始算头一个三十天,这段时间里任何一方只要改变主意,都能带着本人身份材料去当初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直接把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撤回来,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头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过完之后,还有第二个三十天的领证窗口期,这段时间里必须两个人一起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拿离婚证,缺了任何一个人都办不了,要是过了这个窗口期双方都没去领证,不需要走额外的撤回手续,直接按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如果之后双方还是想走协议离婚的路子,就得重新坐下来把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协商妥当,带齐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还有已经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一起到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交申请,新一轮的离婚冷静期也会从新的受理日开始计算,等新的冷静期过完之后,再在后续的三十天窗口期内共同申领离婚证就可以。要是协商不成,有一方坚决不肯配合走协议流程,想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到对方长期居住的常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婚姻关系的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