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监护”不是法定术语,通常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在同一地,或需委托他人异地照护。要分情形处理:
一、未成年人父母在外地,委托亲属照护。可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监护协议,写明监护职责、期限、费用、就医就学、紧急情况处理、探视沟通等;可向村(居)委会、学校备案,必要时办理公证。注意:委托监护不免除父母法定监护职责,若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父母仍可能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成年人提前安排失能后的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依《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人履行监护职责;可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异地办理前先向当地公证机构确认材料和要求。
三、对监护人有争议或无人监护。可依《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指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一般向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提出,准备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及照护情况等材料。
建议先明确被监护人年龄、行为能力、异地原因,再选择委托监护、意定监护或指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