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97条授予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是否溯及既往的权利,一般认为,所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主要依据合同是否具有连续来进行判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涵义第一, 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 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第二, 已履行包括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 原合同关系可以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归于消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又便于司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