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前段时间以为被法院执行错误了,现在要去申请赔偿,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样的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4-23 贵州六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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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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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文
    13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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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全文
    11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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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程序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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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程序如何规定?
1、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2、审判监督部门的确认。3、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赔偿请求人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应先由执行法院进行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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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期执行如果再查出其它犯罪会撤销缓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者的处置方式如下:
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再度触犯新罪行或者是在被宣判之前仍然存在尚未判决的罪行时,应立即撤销缓刑,依据新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罪行对其进行审判,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先前罪行和后来罪行所判处的刑罚相互合并,共同决定应执行的具体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人事先曾有过数项罪行并被判决,除了被处以死刑以及无期徒刑这两种特殊情形之外,均应在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之中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需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二十年。
由于缓刑制度并不涉及到罪犯的收监与羁押,因此可以理解为原有的刑罚并未得到执行,故在此期间再次犯下新罪行的被告人,应按照判决前的多项罪行进行并罚处理。
关于缓刑的判决标准如下:
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便可被宣告缓刑,其中包括: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具有悔罪表现;
(3)不存在再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宣告缓刑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以及接触特定的人群。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了附加刑,也必须要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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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诊精神病起诉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该主体无法作为原告身份,但可委托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进行诉讼事宜。
原告这一称谓与被告相对应,是广义上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
原告的含义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自身名义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由此引发了诉讼程序的启动。
原告属于案件中的间接利益相关者;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原告通常是指认为被告对其民事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与其产生民事权益争议的一方;
在行政诉讼领域内,原告则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而在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则是指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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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几个月内执行
国家赔偿几个月内执行,要根据判定的结果。新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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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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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吗,错误拘留国家赔偿金额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因为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吗,错误拘留国家赔偿金额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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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可以由一名独任法官进行审判。
然而,当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如需适用普通程序,则应由包括审判员及陪审员在内的至少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鉴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明确限制,此类案件通常为事实清晰、证据较为充足且危害程度较低的轻微刑事案件,无需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便能确保审判质量,从而使得人民法院能够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处理重大、复杂且疑难的刑事案件。
(二)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选择是否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规定同样是基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特性所作出的决定。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以支持公诉。
然而,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为事实较为明晰、证据确凿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刑事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认为无需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亦不会影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以及惩罚犯罪等环节,那么便有权不派员出庭。
不过,若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需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亦可依法派员出庭。
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由于不涉及公诉问题,因此人民检察院无需派员出席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国有企业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国有企业的薪酬福利体系,确实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言。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的员工薪酬主要包括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以及各种补贴等多个部分构成。
根据企业类型以及所在行业的差异,国有企业的员工薪酬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国家电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油”)、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油”)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化”)等大型国有能源企业,新入职员工在转正之后,其税后收入通常能够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中石化的薪酬水平可能略微偏低。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移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网通”)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通”)等电信运营商,新入职员工在转正之后,其税后收入通常能够达到15至20万元之间。
3.各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以及国有保险公司总公司,新入职员工在转正之后,其税后收入通常能够达到10至15万元之间。
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五家大型发电集团总部,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几家大型进出口公司总部,新入职员工在转正之后,其税后收入通常能够达到10至12万元之间。
5.其他非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新入职员工在转正之后,其税后收入通常能够达到8至10万元之间。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员工薪酬并无固定的标准,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类型、所在行业、地域差异等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像国家电网、中石油这类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其员工薪酬水平普遍偏高。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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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
法院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具体方式一般是现金赔偿,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错误执行查封扣押的财产,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先向法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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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拆迁的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房屋拆迁工作启动之前,拆迁人必须依法领取并妥善保管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随后,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照已经核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告信息,以确保拆迁行为合法、透明;
(三)在此基础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人员将全面配合被拆迁人和房屋租赁受益人开展相关宣传工作以及深入释疑解惑的工作;
(四)接下来,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通常情况下,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而拆迁补偿方式则可分为一般性补偿和特殊性补偿两大类别。
其中,一般性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同时还需进行结算价差处理。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至于特殊性补偿,则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能仅提供货币补偿,也可能仅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仅进行结算价差处理;
(五)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如遇争议无法解决,则需通过裁决程序来解决拆迁问题;
(七)若裁决结果仍无法执行,则需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在此过程中,拆迁人有责任就拆除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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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法院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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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一款规定,在组织听证会之前的七天前,行政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及重要利益相关者告知听证会的具体日期和地点,如有需要还需进行公示;
第二款要求,听证应严格遵循公开原则,保证听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而第三款则明确,在听证开始时,负责审理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就其审核意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据,同时,申请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也享有举证权,可以在此基础上展开辩论和质证环节。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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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具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判决书内容的行为,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追责。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个人或组织存在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具备执行能力但故意逃避履行的情况,且情节较为严重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严厉处罚;
而若情节极为恶劣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带缴纳罚金的双重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类行为由企业等单位实施,那么该单位将面临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若有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话,同样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交通事故责任复议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事故复议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事故当事人应向上一级负责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上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要求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案件资料;
接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会进行细致的审查工作,并最终形成复核结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在这份复核申请中,必须明确阐述复核请求以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事故的复核次数仅限于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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