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人属于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责任人,那么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时 候,就属于特殊侵权。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 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 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 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 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 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 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 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 “ 乃是在于对不幸 损害之合理分配 ” 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 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 同时也为第 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 使用人,由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担责排除了能够 “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的主体, 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 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 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 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 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 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以上就是关于高空坠物公共侵权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