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强化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泸州市局于近日制定出台了《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办法》。
该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和工作流程等。一是明确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经过案件复核承办机构复核。法制工作机构为行政处罚案件复核承办机构,按要求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二是明确复核流程为办案机构在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合议后,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连同案卷材料送交案件机构复核。三是明确案件复核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案卷,办案机构在修正或者补充后,应再次送交法制机构复核,再次复核的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四是明确案件复核的七个主要内容和复核意见提出的主要方式,同时要求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