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合同价款的分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化”、“暂估价”;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又可分为工程变更类签证和索赔类签证。
索赔方式解决合同价款,解决过程承发包双方耗时耗力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方法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二、变更合同价款的注意事项
(一)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符合规模规定者),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1)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2) 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费调减。(9.6.3)
(二)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
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三)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
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四)不可抗力
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合同双方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变、施工顺序改变、合同终止等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不是很长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该事件发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对工期给予一定的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比较大,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够复工,对于合同的某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该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价款调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同的结果进行调整。
(五)措施项目费
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