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官某具有水电工、电焊等各项常规装饰装修上岗资质,其经常承接装饰装修业务,并组织人员施工。经案外人介绍,原告官某与田某签署了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装修被告的房屋,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项具体要求(因当事人自行拟定合同内容,故多为手书及内容并不十分具体),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即将结束后,双方就增项及工期顺延问题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尾款金额及支付 办法。施工后,原告撤场,双方就是否进行了交接及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均持有不同意见,因被告拒绝支付尾款,原告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经查阅双方签署的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已经交付的现状、原告购买材料的单据、原告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发出的报价单,案件事实基本可以勾勒还原,现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尾款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被告抗辩基本理由应该有二:第一个是工程未完成,履行了合同义务才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即原告是否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因合同签署及履行时间接近两年,工程量的问题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第二,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应于抵扣。由此可见,第一个抗辩点由原告进行举证,第二则由被告举证。
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协助原告就完全履行了合同进行相应的收集证据工作。
庭审情况
庭审中,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同时认为并未进行交接,但认可原告基本完成了施工。庭审中,合同效力并未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判决情况
法院虽然支持了工程款但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自然人之间的装修合同是否能够直接认定无效?
因原告并未就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而进行上诉,本案合同效力并未经上级法院审理确认,但是认可此类合同效力的判决不在少数,我们仍然保留法院该做法的意见,我们认为:个人之间的装修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基本理由为:
一、个人之间的装修合同更接近于劳务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即一方以专业技能为对方提供劳动、交付工作成果;
二、装饰工程合同在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时,其前提是施工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特殊资质要求;
三、日常生活中,家庭装修极为普遍,请个师傅粉刷墙面、穿墙打洞等也比较多,不宜要求他们均以企业的形式出现,更不宜要求他们具备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