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2、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
? 案例说明:
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
问题: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解决方法:
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