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自愿原则实际上包括两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另一是自愿原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尽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隶属于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能够就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与用人单位展开协商。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平等,但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和内容。
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受他人干涉,根据个人意志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