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的 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 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 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 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该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 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在调查取证时,行 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法 律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 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此外,是否听证审理及听证审理也由行政复议机构完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 为必要时,可以听证审理。而地方性规定则更具体化,如根据《江苏省行政 复议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3)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 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 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 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 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 )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 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 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合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 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 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 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作出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 的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 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中立的角度衡量与判断是非。同时,行政复 议机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 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就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行 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了法律依据。
(6)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法》 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 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发生后,行政复议机 关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派人代表其出庭应诉。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 议工作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只 是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 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执行与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