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民诉状,突发脑梗复发,这责任谁负
在此,需关注患者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期间突发脑梗加重病情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于此类情状,我们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展开详细讨论。
首先,参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尽量在本地域内进行调解,同时可以采用便捷之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鉴定人及证人出庭参与调解。尽管此条款为调解程序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指引,但其中却并未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突发疾病造成的责任问题予以详细论述。随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案件及其相关环节的受理费、申请费缴纳,以及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费用支付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这些条款与调解过程中所出现的脑梗复发事件的责任归属之间并不具备直接联系。在实际司法运用中,这类突发状况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法预见、克服的客观因素亦或是意外事故。依照法律原则,除非能够证明相关方在这一过程中有过失或者疏忽行为,否则,不应将该类突发情况引发的后果归咎于某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而,按照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若患者在进行法院调解期间突发脑梗加重病情,并且无确实证据显示法院或另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或粗心大意,那么,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不应被归结为原因之一,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身患脑梗疾病的个人负责,因为脑梗加重属个人健康问题,与法院调解程序本身并无直接且必要的法律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法院调解有无时间要求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要求裁决程序启动之后必须在固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庭前调解,但为了保证庭审工作的高效推进,法庭对案件整体处理时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据悉,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之时,通常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流程;若遇到特定紧急情况需延期,须得到我院院长的批示,且所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上仍需延期的话,则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上级机关批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调解已经成为法院的常规操作环节。包括庭审前的调解以及庭审后的调解等多个时间节点,即便是在执行阶段,也可尝试通过执行和解来解决问题。当案件进入二审及再审程序时,调解依然是可行的途径之一。简言之,调解这一方式贯穿着整个民事纠纷解决过程。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乃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并经法院依法审核确认,便具备与法院裁判书同等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针对民事诉讼进行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因突发脑梗而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如无法证明法院或者另一方存在任何过失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脑梗病情的加剧属于个人健康方面的问题,并未与调解程序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因果联系因此,相关责任应当由患者本人自行承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