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而行政执法实践中,大部分行政机关自身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行政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根据新、旧法适用原则,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行政强制法》生效后,法释[2000]8号确定180日的申请执行期限,已不被人民法院所适用,申请行政强制非诉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三个月。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其立法释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需要行政决定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即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提起行政救济的期限内提起行政救济,则自此期限届满之日起,行政决定就具有了执行力,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分别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上就是关于非诉执行行政复议期限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