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情形: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七种情形都是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的”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行为人是通过欺骗手段来取得资金的;其二,行为人未能按约定返还资金;其三,行为人取得资金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或者获得资金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等⑤。
在诈骗犯罪中,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如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