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过去以书面审查为主。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简便、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简易程序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