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回避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即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基于参与本案审理的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和裁决的情形。具体指:
①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参与本案仲裁的仲裁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让其回避;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回避申请书后,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负责人决定;如由该负责人担任本案仲裁员的,应由仲裁机构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