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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并明确: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B11174)进行。《通知》还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气》(B11174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据以上文件,执法实务中,检测液化石油气时,若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检测机构一般不会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相应地,若用于充瓶的液化石油气中,检出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大于3%,则认定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对其经销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另外,如果涉案液化石油气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故意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少量二甲醚,即使掺入量不超过3%,也应当认定为掺杂使假,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
3.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