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释二”明确合同成立的三大必备条款,即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只要合同具备了前述三大条款,原则上即为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欠缺非必备条款(即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则予以补充:
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首选,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