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的问题,我整理了下面的材料: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保护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