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向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提问;
(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上就是对行政复议听证应该提前几天告知 的相关法律规定解答,看了上面你将没有疑惑,希望帮助到你,谢谢。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