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履行接受进行了规定,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合同相对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即为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文肯定了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倒签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倒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倒签合同的情况下,在合同文本生效前就已经开展了业务活动,通常缺少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仅限于口头约定,没有通过合同进行确定。这种情况导致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在产生纠纷后,倒签合同使得取证困难,可能使得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解决纠纷,不能发挥合同事前控制风险的作用。
例如,在采购合同中,合同所涉标的价格可能受市场经济形势影响而产生波动,在倒签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会为了己方利益而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若在运输途中产生了损失,合同双方亦可能就风险分担问题产生争议。再如,在施工合同中,如果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量变更等事项,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合同,双方易就相关事项发生争议。
三、倒签合同的其他风险
1、倒签合同的管理风险。倒签合同扰乱了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合同通常约定签字盖章之日为生效日期,但是倒签合同在合同文本约定的生效日期前就已生效,也就是说,在合同实际生效前,合同就已履行完毕。这会导致实践中的交货、验收、付款等一系列环节的时间点发生矛盾,将给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带了不利影响。
2、倒签合同的内控审计风险。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通常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的流程,明确了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将使得内控制度存在执行偏差和漏洞。
3、倒签合同的财务风险。倒签合同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入账管理,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上将无法如实显示费用列支状况,这将导致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准确进行财务成本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