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1.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额或相应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
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应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案例】
2014年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报告指出了下列情形,请您指出其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1)截止破产受理时,甲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存款在破产受理后继续孳生利息3万元;
【解析】
破产申请受理时拥有的银行存款属于债务人财产显而易见;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本案的利息3万元),亦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2)甲公司持有的A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
【解析】
甲公司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3)甲公司所有的办公大楼一幢,该办公大楼已向B银行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