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要搞清楚法院执行法官转警还可以办案这个疑问,我的答案:
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2、《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3、《法官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执行员的任职条件。《法官法》规定对执行员参照管理,但如何参照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让人无所是从。既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人能当执行员就可能因各级法院的认识而定。因此当前法院执行人员成分复杂,有审判员(即法官),有执行员,有书记员,有法警,甚至还有聘用的法警及临时招聘的人员。有的法院认为执行员干的是重活粗活,只要身强体壮即可,有的甚至认为“执行执行,有人就行”。由于没有统一的任职资格规定,势必造成认识上的差异,也就必然造成执行员队伍在素质上良莠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