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转包实际获得的“价差(即所谓的管理费)”系“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未实际获得的“价差”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方(实际施工人)作为转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无效合同取费。
在固定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按无效合同完全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无权获得。在定额价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只能按实际资质、实际完工工程量取费,“转包管理费”第四方亦无权获得。
以上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有以上情况,工程建设转包合同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