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性质完全不同,行政诉讼不受行政复议的影响;对于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允许公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
一、《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最高法关于适用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三、最高法关于适用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