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可以坐普通火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推送给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后,即按名单执行惩戒措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