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听证: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六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第六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